建筑资质代办,所有达到标准的建筑企业都可以申请建筑资质,建筑资质又分为施工资质,设计资质,勘察资质,监理资质,和其他资质。其中施工资质又包含三大类,施工总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登录北京市建委网站(www.bjjs.gov.cn)—办事大厅—填写上报数据,然后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住建部审批的资质:登录住建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备注:资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应与所提交的附件材料中体现的相关内容一致,受理通知书及流程单签字、印章齐全。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备注:申报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住建部审批的资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不需要核对原件);
备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企业营业执照在有限期内。
4.企业章程复印件;
国家(北京市)工商局,并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
备注: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齐全。
5.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备注: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发票的出票日期、设备内容、出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等内容应清晰可见;相同设备出售单位开具的发票中,出票日期与发票编码号应与实际情况相符;租赁设备不予认可;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可不提供发票。
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备注:首次申请资质企业需经注册地区县住建委提交二级建造师初始(变更)注册相关资料;非首次申请资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注册单位名称与申报企业单位名称一致。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备注:企业申请表中所填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要求,标准中有明确专业要求的人员,其岗位证书,考核其数量和专业应符合要求;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备注:企业申请表中所填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要求,标准中有明确专业要求的人员,其岗位证书,考核其数量和专业应符合要求;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备注: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养老保险、有要求的注册执业证书等应齐全有效;其相关经历、职称应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专业要求的,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备注:如有工种要求的人员,其相应工种证书的数量和专业应符合要求;企业技术工人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提供复印件,不需核对原件);
备注: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本市的社保证明以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生成的格式为准,申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的,在本市范围内缴纳社保的,企业不用提供社保证明,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资质申报系统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系统自动比对结果为准;以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及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个人缴纳的社保不予认可;社保提供的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如企业于2015年8月申报,其应提供2015年5-7月的社保证明文件。同时应提供企业相应月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银行转帐凭证、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不用提供此项);
备注:签字、印章齐全。
提示:
1.申请涉及不同机关许可的资质,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资料,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电力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需增加一套资料。
2.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申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资质,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中,凡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选择的,可不再提交相应附件资料。